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项目申报的通知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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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市监〔2022〕16号)有关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项目资助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资助对象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市监〔2022〕16号)有关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项目资助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资助对象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拥有自有商标且无权属争议,商标注册人的(商事)注册地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人需为商标注册人。商标为共有的,其权利证书上载明的第一顺序权利人为资助申请人;

  4、注册商标属于初始注册商标,正在申请、审查及续展、变更、转让后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申请人条件

  申报主体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三)受理范围

  申请资助的注册商标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成功注册的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

  符合本次项目受理范围的资助申请须在本批办理,今后将不再受理。

  二、资助额度

  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20万元,集体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5万元,地理标志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50万元。同一商标只能按照较高标准享受一次资助。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章;

  (二)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

  (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项目资助申请表》(详见附件);

  (四)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应当保持一致,要求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原件备查。经市场监管分局核对一致的,经办人须在复印件上书写“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按印。核实无误后,市场监管分局将原件退还经办人。

  四、申报审核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请人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24日前登录东莞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http://120.197.146.233/ujet/),在“2022年项目”选择“国内商标注册项目”,按要求填报项目资助申请表,并上传所有申报附件材料再点击“提交”,完成网上申报。为避免申报截止前系统网络繁忙耽误申报,申报单位请及时做好填报工作,尽早提交,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不予补报。

  2、线上填写及材料上传操作遇到技术问题时,点击进入“常见问题解答”或求助系统技术QQ号:2995777475寻找解决方法。

  注意:上传附件材料要求清晰、完整、A4规格、彩色扫描(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签章的彩色扫描件)制作成一份PDF格式文档内,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

  (二)线上审核

  各市场监管分局于2022年4月27日前对属地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初审,初审应审查: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材料不齐的立即退回并通知申报单位补齐及重新提交;

  2、是否属于该项目申报要求的要件,不属于的退回处理。

  初审通过后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市市场监管局在2022年4月29日前完成线上审核。

  项目申请人应随时关注系统审核信息,如退回修改,请及时完成修改并确认提交,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如审核时间即将届满,但尚未审核或退回修改后再提交的,请务必致电所属镇街,提醒工作人员审核。

  (三)提交纸质材料

  经市市场监管局线上审核通过后,系统审核状态显示“科室网上复审通过”的申报单位,应在系统点击“生成PDF”并下载带编码水印的项目资助申请表,项目资助申请表以及相关附件佐证材料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加封面后胶装装订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装订扣、装订条)。

  项目纸质材料一式贰份(复印件加盖公章)交所属市场监管分局盖章推荐,于2022年5月9日前报送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112 号市市场监管局大楼六楼612 室知识产权促进科。未按时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四)公示

  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拟定资助清单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将拟资助名单及补贴金额报市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知识产权促进科林莉丽。

  联系电话:0769-26986635。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