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5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东莞制造业质量变革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东府〔2019〕8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具体实施围绕资金支持的范围,以项目库管理为主要原则,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批复文件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组织项目验收;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镇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确保完成市市场监管局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完成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质量提升战略
质量提升战略专题项目是以标准化为突破口,融合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质量工作基础要素,在纵深推进质量变革战略各项任务上持续精准发力,推动“东莞质量”迈向新高度。包括政府质量奖引领、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标准化战略推进、产品质量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计量测试、检验检测能力增强、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发展工作重大研究交流等活动。
(二)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专题项目是以激励创新为目的,融合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基础要素,在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持续精准发力,推动“东莞制造”向“东莞创造”转变,“东莞产品”向“东莞品牌”转变。包括发明专利、境内外商标注册项目,专利、商标奖奖励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企业商标品牌诊断策划项目,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服务项目,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知识产权金融资助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提升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知识产权重大战略专项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等。
(三)其他需要安排资助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事项
包括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市一级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申报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属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内的。
(五)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的质量提升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两个专题项目,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扶持对象、标准、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本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及二级项目明细。一级项目指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二级项目分为质量提升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两个专题项目;二级项目明细是指二级项目中具体扶持的项目范围及明细项目。二级项目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一级项目预算总额中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使用专项的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及其目标实现程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任务清单与相对应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专项资金各个二级项目原则上提前做好下一年度重点支出项目的准备工作,做到“项目等钱”,努力实现“上半年注重执行,下半年注重谋划”的科学格局。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质量提升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两个专项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与事业发展直接相关且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十五条本办法为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制度的总则。质量提升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两个专题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作为附件,为本办法的配套规定。两个专题资金的资助奖励项目、支持范畴、申请条件、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等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市市场监管局在实施过程中认为相关专题实施细则需修改的,应充分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再进行修改。
第五章 分配及执行
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部门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或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支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拟定申报文件,明确申报材料、资助条件、方式、标准等重要事项。相关申报事项符合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直接发布申报文件;相关申报事项须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申报文件。
第十七条本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包括事前资助项目、事后奖补项目、配套资助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
事前资助项目是指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立项扶持的,并在项目验收(实施到期)前已拨付了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的项目。
事后奖补项目是指对获得某种荣誉(奖项)和标准化等研究成果、符合市有关政策、按投入(或贡献程度)给予定额或一定比例补助的项目,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形式。
配套资助项目指由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推荐,上报国家、省并获得审批立项资助,按照上级补助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给予配套资助项目。经市政府“一事一议”同意纳入配套补助的项目,也视同市配套补助资助项目。
公共服务项目指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及本部门的工作部署,对重点领域、行业或重大项目开展分析评议、课题研究等项目。
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和资助额,专项资金用完即止,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
(二)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和申报数量,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和奖励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控制资助项目数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四)对市立项给予无偿资助的计划制项目,资助资金按照项目投资进度实行分期拨付;
(五)由于客观情况,属于定额资助的普惠制项目无法调整支出政策的,年度项目资金需求超过年度预算资金控制规模10%的,需报市政府审定;
(六)其他合理方式。
第十九条质量提升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两个专题实施细则可制定不同专题项目的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申报条件、申报审批程序、评审批准等,并明确财政预算资金“用完即止”;申报指南发布时应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每年预算批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它专项资金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审批。对于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情况,由市市场监管局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三条预算年度终了,市市场监管局应按规定将专项资金编列入决算报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本专项资金对项目资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于事前资助项目,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项目内容、研发人员、技术指标、成果及预算投入等基本相同),不给予重复资助;
(二)对于事后奖补项目,已享受同类型政策资助的事项,不因政策修订或者新政策出台等给予重复资助;
(三)同一资格认定(包括复审)不能重复享受不同政策资助,对已享受过市立项资助的项目,再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申请市配套资助的,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大于市立项资助金额,则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核拨差额;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小于市立项补助资助金额的,则不再给予配套资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市立项补助和奖励。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事后奖补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事前资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个人)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科学技术协会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配套资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通知拟定配套奖励名单和金额;
(二)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配套奖励通知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公共服务项目可采用项目申报或政府购买服务两种方式。
公共服务项目采用项目申报方式,是指由市市场监管局聘请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或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立项数和资助金额,其审批流程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事前资助项目审批流程执行。
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是指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以下情况,市市场监管局有权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一)未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内容或进度,且未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二)项目实施质量低下,且未能在项目实施期内采取措施补救的;
(三)项目实施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三十条事前资助项目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达到实施期限后,必须及时申请验收(评价)。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而需要撤销的,经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后,剩余项目资助资金退回市财政。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形式以当年申报指南(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新规定对项目资助进行调整。
第八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市场监管局要组织镇街分局和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申请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将失信信息纳入东莞市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奖惩,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项目申报单位须对资金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或组织或个人,及时收回奖牌、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方案)。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或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内设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等。
(六)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应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市镇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CJDGLJ-2021-072。
附件:1.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提升战略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2.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战略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附件1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提升战略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提升战略专题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中专项用于扶持质量提升专题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质量提升战略专题项目是以标准化为突破口,融合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质量工作基础要素,在纵深推进质量变革战略各项任务上持续精准发力,推动“东莞质量”迈向新高度。包括政府质量奖引领、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标准化战略推进、产品质量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计量测试、检验检测能力增强、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发展工作重大研究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一般条件
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和《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且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资金不得为零。
第二章 资助奖励项目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2、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3、获得东莞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1、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项目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
(2)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2、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项目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2)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或社会服务成效,居于市内同行业前列;
(3)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3、东莞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秀单位项目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2)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或社会服务成效;
(3)获得东莞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秀单位荣誉。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50万元资助。
2、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按省级资助金额进行1:1配套资助。
3、对首次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资助。已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后,再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组织),按新项目资助金额与原资助金额的差额进行资助。
4、对首次获得东莞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组织),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50家。
第五条制修订标准、计量技术规范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导或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主导制定市级地方标准、东莞市团体标准(联盟标准);
2、制定企业先进技术标准;
3、参与制定国家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二)申请条件
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
2、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3、主导或参与修订国际标准,主导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主导制定东莞市团体标准(联盟标准);
5、制定企业先进技术标准;
6、参与制定市场监管总局或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2、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3、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4、主导制定东莞市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年对每个团体(联盟)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5万元,由发布团体(联盟秘书处)进行申请。
5、制定企业先进技术,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每年对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总额不超过25万元。
6、参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属于主要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属于参与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8万元资助。
7、参与制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属于主要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8万元资助;属于参与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同时包括主导制修订和协助制修订单位的,只资助主导制修订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且无主导制修订单位的,可按一个协助制修订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或主导修订标准”的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2.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3.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4.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标准的团体。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无主导制定单位的,只资助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最前的起草单位。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只资助排名前五名的单位。
第六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其提交的评估方案对企业标准实施评估后,至少一家东莞企业获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在市场监督总局发文公布的重点领域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2、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东莞市企业,且该企业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执行该标准的受评估企业。
(二)申请条件
1、评估机构的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
(3)发布评估方案,且发布的评估方案至少有一家东莞企业受评为企业标准“领跑者”。
2、受评估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
(3)生产销售或经营活动中执行该企业标准。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按发布的评估方案数量,且最终领跑者名单中至少有一家东莞企业上榜的评估方案,每个评估方案给予不超过7万元资助。上述方案中每新增一个东莞企事业单位的领跑者产品或服务,增加不超过2万元/个资助,每个方案资助不超过15万。同一评估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2、对符合条件的东莞市企业,每个项目首次认定时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非首次认定的项目不予以资助。
第七条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及国际、国内标准组织表彰及奖励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获得三大官方标准组织(ISO、IEC、ITU)颁发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或者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
2、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组召集人;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青年专家;
3、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组织奖的企业(组织)以及获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个人;
4、经上级市场监管局发文表彰,考核年度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承担单位。
(二)申请条件
1、国际标准奖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户籍的居民,或者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非本市户籍居民”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或者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
2、国际标准组织专家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户籍的居民,或者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非本市户籍居民”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组召集人;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
3、中国标准奖项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或“本市户籍的居民,或者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非本市户籍居民”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组织奖的企业(组织)以及获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个人。
4、标准化组织奖项项目,除应符合“本市依法成立,承担国际、国家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 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发文表彰,年度结果考核为优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向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或者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的个人,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2、向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个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向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组召集人的个人,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向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青年专家的个人,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3、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个人,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4、对符合条件的秘书处承担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八条标准化组织工作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的对口单位工作。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除外。
(二)申请条件
标准化组织工作资助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的对口单位工作;
2、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常设工作组;
3、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60万元资助;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的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2、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常设工作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3、对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第九条标准化专家工作室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国际标准组织、国外先进标准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东莞成立标准化工作室;
2、由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同等及以上级别专家担任负责人,国内一流科研机构、标准化研究机构在东莞成立标准化研究服务分支机构或工作站。
(二)申请条件
1、国际标准工作室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服务于东莞市重要标准国际化项目工作:提交工作室建设方案相关材料,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所在的本市法人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工作室工作任务书,以充分发挥国际标准化专家在国际国内标准转化、高端人才培养及团队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培育国际标准,促进国际交流方面的作用;
(3)创立人为国际标准组织、国外先进标准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2、中国标准化组织分支机构,应当同时“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和“服务东莞市重要标准化研究项目工作”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负责人为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同等及以上级别专家);
(2)国内一流科研机构、标准化研究机构在东莞成立标准化研究服务分支机构或工作站。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向国际标准工作室分两期给予最多50万元资助经费,第一期在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后拨付90%,第二期按合同约定的中期绩效考核合格后拨付10%。
2、向中国标准化组织分支机构分两期给予最多10万元资助经费,第一期在批准授予“标准化专家工作室”后拨付90%,第二期按合同约定的中期绩效考核合格后拨付10%。
第十条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示范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项目的单位。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等试点示范项目,以及标准化骨干运行企业试点项目。
(二)申请条件
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示范资助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项目,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等试点示范项目,以及标准化骨干运行企业试点项目。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向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东莞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首次获得东莞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向每家东莞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单位;
2、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
1、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
(3)检测服务对象是东莞市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
(4)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检测技术服务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且上一年度收入1000万元以上。
2、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质;
(3)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资质。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向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向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高端检验检测公共平台、检验检测认证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国家质检中心、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获国家级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平台;
2、获省级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平台;
3、检验检测认证综合服务平台;
4、国家、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5、市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二)申请条件
1、高端检验检测公共平台资助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或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筹建的省级检验检测平台;
(3)检测能力方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
2、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获批国家、省、市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其中之一的基地。
3、检验检测认证综合服务平台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行业内公认有影响力的国际或国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我市独立或者合作共建的检验检测服务平台;
(3)平台获得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授权,在本市可完成产品检测、工厂审查、认证等环节,并出具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可的检验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国家质检中心、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检验检测平台按照省财政资金1:3予以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2、省级检验检测平台按照省财政资金1:1予以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3、国家级和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决议。
4、市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5、检验检测认证综合服务平台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决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25%给予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实施制造业“质量提升”工程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依据企业质量创新力评价标准对镇街(园区)制造业进行综合评价,分析质量状况、发现短板、提出改进路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区域质量竞争力水平提升活动的承接单位;
2、选取消费者关注的产品(行业),通过国内外标准比对、实物指标测评、制定质量分级标准、推行产品认证、加强质量品牌培育等措施,促进产品提升活动的承接单位;
3、针对存在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的产品开展“巡回问诊”技术服务的承接单位;
4、建立内部最高计量标准、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
1、承接制造业企业质量创新力评价活动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依据企业质量创新力评价标准对有关镇街(园区)制造业质量竞争力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其优劣势,提出和实施质量基础改进路径建议;
(3)熟悉我市行业情况,开展过类似业务。
2、承接产品质量比对提升活动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具有产品质量比对提升工作指定产品的国家级或省级质量检测能力资质;
(3)对指定产品通过与国内外优势产品的标准比对、实物质量测评、产品认证等,提出质量技术改进建议并有效实施。
3、承接产品“巡回问诊”活动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具有我市重点产业、产业集群的产品质量检测资质和技术专家队伍;
(3)有开展产品质量“巡回问诊”经验。
4、建立内部最高计量标准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
(2)首次建立企业内部最高计量标准;
(3)企业内部最高计量标准应经市场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5、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每年实施2个制造业企业质量创新力评价项目,向每个项目承接单位一性次给予20万元资助。
2、每年开展不超过2个产品质量比对提升项目,向每个项目承接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3、向“巡回问诊”技术服务的项目承接单位,每服务一家企业一次性给予2000元资助,总额不超过160万元;向对整改后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的项目承接单位,每服务一家企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资助,总额不超过240万元。
4、每项新建立的计量标准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不超过5万元。
5、取得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资助:取得A标志或同等类别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取得AA标志或同等类别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取得AAA标志或同等类别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杰出首席质量官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获得东莞市杰出首席质量官奖项的个人。
(二)申请条件
杰出首席质量官资助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户籍的居民,或者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或者以东莞市辖区内企业为考证单位且获得首席质量官证书满2年的个人。
2、首次获评东莞市杰出首席质量官。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向每个杰出首席质量官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个名额。
第十六条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研究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研究资助项目包括市委市政府重大标准化战略研究、标准化研究项目和质量提升研究项目。
2、为完成市委市政府重要规划、重点工作而开展的重大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
3、为推动东莞市重点行业、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而开展的标准化、质量管理改进、质量基础设施赋能、质量品牌建设研究项目。
(二)申请条件
1、市委市政府重大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标准化研究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有协助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制定计划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征集与审评、技术审查等工作的经验。
(3)具有取得实效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
2、质量提升研究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
(2)了解东莞市重点行业、产业集群发展状况,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改进、质量基础设施赋能、质量品牌建设相关理论实践调查研究成果。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市委市政府重大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
为完成市委市政府重要规划、重点工作而开展的重大标准化战略等研究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以一事一议方式提出申请,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按市政府批复执行;
2、标准化研究项目
向开展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研究工作的项目承接单位,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30个项目,每个承接单位在研和新增研究项目数总和不超过3个。
3、质量提升研究项目
向质量管理改进、质量基础设施赋能、质量品牌建设研究项目承接单位,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2个项目。
第十七条质量发展重大研讨交流活动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承办国际和国内标准化组织的重要标准化会议、活动,或到境外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举办的国际标准化研讨活动;
2、承办国际和国内的重要质量提升、认证检测、计量测试等方面相关会议、活动。
(二)申请条件
质量发展重大研讨交流活动资助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高校、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相关会议经ISO、IEC、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见附件1)、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对口单位、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到市市场监管局报备;
2、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受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邀请到境外参加国际标准化重要会议、活动;
3、在我市承办市场监管部门或国内外知名认证检测机构、计量组织开展的质量提升、认证检测、计量测试等方面相关重要会议、活动。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经相关标准化组织批准并事前到市市场监管局报备,在我市承办国际、国内标准组织重要标准化会议、活动,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资助。
2、向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受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邀请到境外参加国际标准化重要会议、活动的单位,每次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3、向承办市场监管部门或国内外知名认证检测机构、计量组织主办的质量提升、认证检测、计量测试等方面的重要会议、活动的单位,每次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第三章 项目范围划分
第十八条事后奖补项目的范围
(一)制修订标准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二)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
(三)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及国际国内标准组织表彰项目;
(四)标准化组织工作项目;
(五)标准化专家工作室项目;
(六)技术标准示范区和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中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标准示范区和试点示范企业;
(七)检验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项目;
(八)检验检测认证综合服务平台(一事一议);
(九)实施制造业“质量提升”工程项目中的建立计量标准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十)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研究项目中的市委市政府重大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和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研究项目;
(十一)质量发展重大研讨交流活动项目。
第十九条事前资助项目的范围
(一)政府质量奖项目中的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项目和东莞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秀单位项目;
(二)技术标准示范区和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中的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项目;
(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项目;
(四)市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五)杰出首席质量官;
(六)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研究项目中的市级标准化研究项目。
第二十条配套资助项目的范围
(一)政府质量奖项目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项目;
(二)国家级和省级检验检测平台配套资助(一事一议)、国家级和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公共服务项目的范围
(一)实施制造业“质量提升”工程项目中的制造业企业质量创新力评价、产品质量比对提升、产品质量“巡回问诊”咨询和检测服务;
(二)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研究项目中的市委市政府重大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质量提升研究项目。
第四章 名称解释
(一)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二)《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N)、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时空系统咨询委员会(CCSDS)、国际建筑研究实验与文献委员会(CIB)、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国际内燃机会议(CIMAC)、国际牙科联合会(FDI)、国际信息与文献联合会(FID)、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谷类加工食品科学技术协会(ICC)、国际排灌研究委员会(ICID)、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国际辐射单位和测试委员会(ICRU)、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万围网工程特别工作组(IEIF)、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IA)、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国际煤气工业联合会(IGU)、国际制冷学会(ⅡR)、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底组织(IMO)、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毛纺组织(IWTO)、国际动物流行病学局(OIE)、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OⅣ)、材料与结构研究实验所国际联合会(RILEM)、贸易信息交流促进委员会(TraFⅨ)、国际铁路联盟(UIC)、经营、交易和运输程序和实施促进中心(UN/CEFACT)、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海关组织(WH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气象组织(WMO)
(三)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包括: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电器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动物卫生组织(OIE)、植物保护公约(IPPC)、开放移动联盟(OMA)、物联网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oneM2M)、材料试验协会(ASTM)、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L)、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以及国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
附件2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战略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战略专题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中专项用于扶持知识产权战略专题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知识产权战略专题项目是以激励创新为目的,融合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基础要素,在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持续精准发力,推动“东莞制造”向“东莞创造”转变,“东莞产品”向“东莞品牌”转变。包括发明专利、境内外商标注册项目,专利、商标奖奖励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企业商标品牌诊断策划项目,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服务项目,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知识产权金融资助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提升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知识产权重大战略专项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等。
第三条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一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和《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且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资金不得为零。
(二)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须是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试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上三个服务集聚区试点成功后,适时向其它产业集群的镇街推广。
(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市产业布局情况对申请条件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 资助奖励项目
第四条发明专利、境内外商标注册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发明专利资助包括对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维持年限超10年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
2、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包括对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注册;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商标资助。
3、境内商标注册资助包括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发明专利资助、境内外商标注册资助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本市户籍的居民;
3、非本市户籍居民的个人,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4、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申请境内外商标注册项目资助,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还应符合“拥有自有商标权且无权属争议”条件。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2000元资助,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给予资助;维持有效年限超10年(含10年)的,每件给予不超过3000元资助。
2、获美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获日本、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助;获英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2000元资助;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它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1500元资助。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上述资助实行最高资助额限制,具体如下:
(1)同一人同一年度两项资助数量分别不超过5件;
(2)对事业单位和规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名单的企业,同一年度两项资助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20万元、200万元;对其它企业同一年度两项资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人所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授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
发明专利项目资助,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五年内不再给予发明专利资助。
3、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方式及额度: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资助不超过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在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不超过3000元资助。
(3)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000元资助。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同一申请单位(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4、国内商标注册的资助方式及额度:
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20万元,集体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5万元,地理标志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50万元。
第五条专利、商标品牌奖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专利、商标品牌奖奖励项目包括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和国家、省专利奖的主体进行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专利、商标品牌奖奖励项目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本市户籍的居民;
3、非本市户籍居民的个人,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4、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和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和杰出发明人奖的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由财政供养的获奖单位或个人,仅给予荣誉,不给予现金奖励。
第六条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一)支持范围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包括对专利导航、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和高价值专利培育等项目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2、申报主体应拥有至少1件核心专利;
3、申报主体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申报主体。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专利导航项目、专利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
(一)支持范围
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对产业集聚区建设区域品牌示范区给予资助。
(二)申请条件
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或不以盈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2、具备集群产业基础;
3、获得区域品牌示范区所在镇街(园区)人民政府的授权;
4、已制定区域品牌建设方案;
5、相关区域品牌未享受过该项资助。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成功立项的市财政给予不少于100万元的资助,所在镇街(园区)政府不低于1:0.5落实配套资金支持。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3个。
第八条企业商标品牌诊断策划项目
(一)支持范围
企业商标品牌诊断项目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及后备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开展商标品牌诊断、策划服务给予资助。
(二)申请条件
企业商标品牌诊断策划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商标品牌诊断的企业须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及后备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2、已制定商标品牌诊断或策划方案;
3、相关企业未享受过该项资助。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企业商标品牌诊断策划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由企业和商标品牌服务机构联合申报,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每年立项不超过30个项目。
第九条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服务项目
(一)支持范围
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服务项目对各镇街(园区)商标品牌指导站为辖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商标品牌服务给予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服务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本市镇街(园区)商标品牌指导站;
2、已制定商标品牌服务方案;
3、相关申报主体未享受过该项资助。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服务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园区)商标品牌指导站申报,每项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每年立项不超过10个项目。
第十条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
(一)支持范围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包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资助、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等。
(二)申请条件
1、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东莞市登记注册满3年的企业法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
(2)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3)重视知识产权创造,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30件;
(4)专利技术实施效果好,重视知识产权价值运用,积极推动专利成果转化;
(5)重视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主导产品及关键技术领域的有效专利信息利用渠道,开展专利检索、分析与战略研究;
(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有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7)拥有自主商标,且无权属争议,商标注册地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2、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本市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 33250-2016)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
(2)申报该项目时,贯标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拥有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对认定东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已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不重复资助,每年认定资助不超过30家。
2、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单位,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3、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按其实际发生的初次认证费用,每家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已经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贯标认证周期的,按其实际发生的监督审核、再认证费用,增加不超过3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金融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知识产权金融资助项目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担保和价值评估费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包括执行险、侵权责任险、境外参展侵权责任险、代理责任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
(二)申请条件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担保和评估费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企业(组织)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2)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2、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我市设立的中介机构,并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2)提供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服务,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的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协议的银行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所涉知识产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4、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组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2)投保的知识产权须为东莞地址;
(3)申请知识产权保险补贴的企业(组织)须为投保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被权利人授权的企业(组织)。
5、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本市企业。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组织),按其实际支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给予贴息(纳入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信贷支持范围,具体标准参照三融合统一标准执行),同一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对其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支付的主体,按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担保费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其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支付的主体,按50%给予资助,同一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
2、对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额的最高0.5%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对我市相关银行、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贷款担保发生的风险损失、担保代偿,市财政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银行、担保机构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完整的自然年)实际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本金、担保贷款总额的10%为限,风险损失、担保代偿总额低于限额的,由风险补偿资金分别给予全额、50%的补偿;风险损失、担保代偿总额超过限额的,超出部分由银行、担保机构自行承担。具体根据银行开具的借款借据实际日期界定发生风险损失、担保代偿的贷款所属年度。风险损失、担保代偿单个企业的限额标准参照三融合统一标准执行。
4、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组织)或代理机构,按其购买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知识产权保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综合融资成本50%给予首年发行补贴,每家企业累计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服务提升项目
(一)支持范围
知识产权服务提升项目包括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等。
(二)申请条件
1、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工程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由联盟的秘书单位或发起企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所属产业是东莞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3)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成立3年以上;
(4)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向国家或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备;
(5)联盟建设、运行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工作,主要开展产学研合作、构筑和运营产业专利池、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开展产业专利导航、企业微导航、发展知识产权产业孵化体系等工作;
(6)专利池拥有不少于100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或形成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形成不少于1件标准必要专利;
(7)通过转让、交叉许可、诉讼、拍卖等方式获得收益,实现多形式运营;
(8)此前未获得过我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相关资助。
2、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被托管的中小微企业中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数量不少于30%;
(2)申报单位应提供与我市中小微企业签订2年以上(含2年)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等材料,至少拥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3)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培训等;
(4)被托管的中小微企业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拥有不少于1件专利;
(5)托管期内专利代理机构每年须为被托管中小微企业提供至少1次知识产权培训。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项目: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每次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2、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
对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60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增加托管企业60家,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额度增加不超过10万元。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项目包括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项目。
(二)申请条件
1、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3年及以上,且设立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实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2)主营业务为专利转让许可、专利布局分析、专利价值分析、专利导航分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专利联盟运作等业务;
(3)已与不少于3家高校或科研机构、2家大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达成知识产权运营的战略合作;建设有可运营的专利数据库,可运营专利不少于10000件,其中发明不少于5000件;有不少于10名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包括技术经理人、专利代理师、专利检索分析师等;
(4)过往三年成功撮合专利交易不少于100单、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不少于30单,促成的交易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5)优先支持近三年已成功举办至少三次知识产权人才或知识产权金融对接会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6)此前未获得过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项目或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程项目资助。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试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登记注册的机构;
(2)申报主体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等相关表彰或荣誉称号。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对运营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采取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个资助金额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年立项不超过3个。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项目
当年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单位,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本项规定的2个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一)支持范围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对重点领域、行业或重大项目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评议给予资助。
(二)申请条件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经验;
2、申请评议的项目应为本市重点领域、行业或重大项目;
3、申请人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4、针对申请分析评议的项目已制定实施方案。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5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重大战略专项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知识产权重大战略专项资助项目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重点推进的重点行(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制定、保护,重点行业品牌评价,重点(大)项目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规划,战略性产业专业排行榜,高端智库报告研究发布,知识产权建设高端论坛(研讨),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等中央(省、市)重大(点)项目技术支持、项目监理等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给予资助。
(二)申请条件
知识产权重大战略专项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具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研究经验;
3、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知识产权重大战略专项资助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3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
(一)支持范围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包括知识产权宣传及(人才)培训项目,工(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意识提升(保护)项目,公益性知识产权意识提升(保护)项目,商标品牌培育推广项目,知识产权软课题研究项目等。
(二)申请条件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申报主体应具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研究经验;
3、申报主体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4、申报主体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知识产权宣传及(人才)培训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10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工(产)业园区商标品牌、专利意识提升(保护)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10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公益性商标品牌、专利意识提升(保护)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5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商标品牌培育策划推广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5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商标品牌、专利软课题研究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3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一)支持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包括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区域内企业和个人维权资助、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资助、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认定资助、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认定资助、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展会认定资助、中国驰名商标资助、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项目。
(二)申请条件
1、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东莞户籍居民;
(2)国内法院获得一审诉讼胜诉的裁判;
(3)近两年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区域内企业或个人维权援助资助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国内法院获得一审诉讼胜诉的裁判;
(3)近两年没有被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3、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资助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东莞市范围内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工作站;
(2)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3)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达100平方米及以上并且配备工作人员3名及以上;
(4)开展咨询、交流、走访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50次以上;
(5)举办或承办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专场活动6场次以上(含6场次)。
4、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认定资助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东莞市登记注册成立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的企业;
(2)企业管理层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3)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有效专利拥有量达200件以上。
(4)近两年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5、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认定资助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市场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商家在100家以上;
(2)申报单位及其市场内商家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自觉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重视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宣传;
(4)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运行机制,设有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有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知识产权宣传及维权事务,并明确专人负责专利纠纷投诉及处理工作;
(5)建立商家进入市场的货品知识产权备案制度;
(6)与进驻商家签订《不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承诺书》,且签订率达100%;申报单位市场内适用专利侵权快速处理办法,并能有效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或自行调解侵权纠纷;
(7)市场内销售产品具有侵权易发性。对主要商品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及其拥有的数量,优先选择知识产权数量多,侵权行为易发、多发的专业市场。
6、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展会认定资助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展会主(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申报的展会已确定下届仍在我市举办;
(2)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对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市场空白具有积极作用;
(3)展览场地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参展商在150家以上(含150家);
(4)邀请到会采购商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组织观众到会1万人次以上(含1万人次);
(5)展会期间有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案件,无重大责任纠纷,以及其他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属于丧失展会信用的事件或行为;
(6)展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需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且展前需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备。
7、中国驰名商标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
获得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权人。
8、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2)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相关人员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一审以上判决、仲裁裁决,或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但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申请;
(4)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一年;
(5)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对东莞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东莞市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对本市企业或个人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而进行的国内专利侵权诉讼,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5万元/件(含5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10万元/件(含1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20万元/件(含2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或个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对本市企业或个人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而进行的国内商标侵权诉讼,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10万元/件(含1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20万元/件(含2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50万元/件(含5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或个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区域内企业或个人维权后,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专利侵权案件达10宗以上(含10宗)或商标侵权案件达50宗以上(含50宗)的,每家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经法院裁判胜诉并被列入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广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每家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3、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4、对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5、对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6、对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展会的单位,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7、对获得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权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8、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按支出成本的20%给予资助,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对于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不予资助。
第十八条上述涉及的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项目,同一机构在同一年度累计受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最高资助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范围划分
第十九条事后奖补项目的范围
(一)发明专利资助和境内外商标注册;
(二)专利和商标奖奖励;
(三)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中的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
(四)知识产权金融资助;
(五)知识产权服务提升项目中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项目中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七)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条事前资助项目的范围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
(二)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
(三)企业商标品牌诊断策划;
(四)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服务;
(五)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中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六)知识产权服务提升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
(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项目中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共服务项目的范围
(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二)知识产权重大战略专项资助;
(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产)业园区须有统一管理机构,公安部门标准地址中有统一标准描述。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目在其它专项已经获得资助,不再重复资助。